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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灯号型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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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灯号型总结.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机动船
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
一盏锚灯
船长<20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船长<7m
航速≤7Kts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200m
被旁拖
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物体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通航舷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