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部分法规介绍
第二部分抽样注意细节
汇报内容
第一部分法规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12月31日
●省(市、县)级食品抽查
●省(市)级风险监测
●食品相关产品抽检
●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监督、专项)
●国家级风险监测
●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其它政府部门抽查检验(工商、食药)
常见的食品抽查种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
第三章抽样
第四章检验
第五章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目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