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节中国的城市 规划编制体系
一、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一般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以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
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各自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规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属于总体规划的层次。
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一览表
总体规划层次
详细规划层次
区域性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筑设计
城
市
设
计
关于对城市设计
的两种认识:
1、认为城市设计
是一个工作阶段,
介于修规与建筑
设计之间(从景观
、人性来考虑,
注重三维、涉及
四维。
2、认为城市设计
是一种理论,贯
穿于从总规到详
规的全过程。
详规规划层次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评述
1978年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得到全面恢复。1980年原国家建委出台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90年国家建设部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成为指导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重要文件,经过改革开发20多年的探索,我国建立了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核心,但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也存在着严峻的问题:
1、编制方法落后,重空间形体而轻实质内容,此外技术分析手段也较为落后,大多依然停留在定性描述阶段。
2、由于区域性规划缺乏必要的法定效力,因此难以对城市总体规划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对总体规划的约束力也不强。
3、城市总体规划中宏观论证不够,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的研究成果依然还很薄弱。
4、城市规划总体内容繁琐,审批周期过长。且过于具体、细致的总规反而给下层次的规划、建设带来困难。
针对以上总规中出现的问题,有人建议将我国的总规进行改革,主要有两种观点:
1、继续细化、充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将近期规划作为实现远期目标的重要行动步骤。
2、将城市总体规划分解为战略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个阶段,将许多宏观的战略性内容放到城市发展战略中解决,将具体的工程性内容放到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中解决。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概念规划”、“结构性规划”等新的尝试。
过去由总规直接跨越到修规,而实际规划中并不能为修规提供依据,而只能靠规划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即兴创作”,使总规与修规之间存在断层,尤其在大城市、特大城市更为突出,1983年湖北沙市率先制定了“分区规划”,将城市分为若干分区,对分区内的人口、用地、道路、公建四项内容加深规划,力图实现上述两个层面规划的衔接。分区规划属于总规的层面,一般在大、中城市进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出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迅速发展。1990年被正式写入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其产生背景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