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 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九条 集团总部的投资项目、各所属企业被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在集团内部审批流程采用三级审查、审批制,先由投资部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查,风评委审查通过后方进入上会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经集团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投资项目均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非主营投资项目及授权外投资项目(包含已列入重大投资计划的授权外投
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已列入投资计划的授权内投资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第十三条 审批制投资项目,先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项目初审,项目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进行风险评估,项目经风评委通过后,再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经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
备案制投资项目,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登记备案。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将备案投资项目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政府有纪要及抄告单的或有明确指示的投资项目,直接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对外借款及不涉及股权的理财性投资,报批程序简化,由实施单位直接报计财部,计财部交总经办列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提供《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对于商业模式成熟、风险点明确、盈利前景清楚的项目,其可研报告可简化。项目风险评估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通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 投资的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批准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实施,投资发展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为提高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投资发展部针对性考核项目的运营管理,要求投资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报表》,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预测进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
集团对外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须进行决策时,集团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应会同产权代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指导意见,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在股权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应将合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在集团内部履行审批流程,并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并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组成人员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十七条 被投资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原出资合同向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和重大经营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所负责的投资项目均须按时填报《年度重大投资计划表》(附件2)、《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报表》(附件3)。投资发展部将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统计,同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章 投资的清算和处置
第十九条 当对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不佳,国家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或出于其他经营需要时,可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集团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和投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产权代表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提出“投资项目清算和处置建议”报集团总部,详述处置理由。
第二十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指定相关部门制作《投资项目清算和处置方案》,并负责进行对外投资的清算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处置中可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集团相关部门应及时足额收回;对外投资处置中需进行产权转让的,按有关法律规范操作;核销投资时,应取得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或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清算和处置的审批和决定权限,参照投资时的审批和决定权限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