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赁 租 房屋管理 规 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赁 租 房屋管理 规 定 
 
 
分名称类  租的 明 或者委托 ; (五)委托他人出租房
屋,应书证 当提交房屋所有人的委托 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 、
章规应 定 当提交的其他有 关 文件和 证 明材料。  第八条  基层请 管理机构收到房屋出租申 后,
应对请当 申 出租的房屋 进现场 行 勘察,核定申 请 出租房屋 的面积 、用途和准租人数。经审
查层报县产关审符合条件的,由基 管理机构 区、 房地 管理机 批。 申请为 出租房屋,作 居住
用的,应备 当具 必要的生活 设 施条件,人均使用面 积 不得少于3平方米;作 为 生、产经营
用的,水、电应应 供 当有保 证 ,并不得干 扰围 周 居民正常生活。 第九条 区、县产 房地 管
理机构对关 有 文件 证 明材料 齐 全、符合出租房屋条件,并且房屋所在地区外来 人员 人数未
超过县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 规 模的,予以核 发 《房屋租 赁许证 可 》。 《房屋租赁许 可
证应标许》 当 明 可出租房屋的 间 数、面 积 、使用性 质 和核准居住的人数。 第十条 《房屋
租可》当赁许 证 应 悬显处挂在出租房屋内的明 。 《房屋租赁许 可 证 》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统伪转让转变一印制,不得 造、涂改、 、 借。出租人需要 更《房 屋租赁许 可 证 》核准 项 目
的,当向机申应发证关请办变记续 理更登手。《房屋租赁许 可 证 》 实 行年 检 制度。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 双方 应订书 当 立 面房屋租 赁 合同,
并向房屋所在房地产关备赁 管理机 案。房屋租 合 同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 一印制,内容包
括租赁赁 双方姓名、租 房屋的座落地点、位置、面 积 、用途、租金、 租期限、修任、赁缮责
违约责任、 纠纷 仲裁以及双方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和 义务 。 房屋租赁记备时 合同登 案 , 出租
人按年租金的2%交纳续费 手 ; 租期不到一年的, 按实际 收取租金的2% 交手纳续费 。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