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122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玉玲珑2021 2022/8/10 文件大小:1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定.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定
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在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交纳标准,从监管项目预售款中将保修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专户,并告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不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交纳标准,将保修金一次性按幢交存至保修金指定专户。
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保修金。保修金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出示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 年,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面等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 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 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为2 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在房屋建筑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建筑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不当装修和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在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经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使用保修金予以维修。
第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需要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相关业主申请使用保修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
第十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应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下达履行保修义务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自接到履行保修义务通知书之日起
3日内予以维修;逾期未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 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物业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维修。实施物业维修的单位应按照经核准的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填写物业维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