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种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的人,却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她朋友。时隔半月,本地警方忽然找到她。搜查了她办公室露性新闻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以至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注重。
时任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同步又是作家的袁成兰,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撰写了一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的杂文,用“朱元正”的笔名刊登在当时的《上海法制报》上,文章单刀直入地抨击评比中的舞弊行为,真名真姓地提及吴敢行贿评委的情节。
不久吴敢查知上述那篇杂文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下属袁成兰。随后不久,吴敢以袁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属下袁成兰告上徐州市一家基层法院。上级告下属,且引起官司的又是一篇933字的杂文,再次引起全国众多媒体的关注。袁成兰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维持原判。面对终审判决,袁成兰仍旧不服,于是向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7年3月31日,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终审判决吴敢败诉。
在袁成兰一审、二审败诉直到最后胜诉的漫长过程中,许多媒体记者特别是某些杂文作家,纷纷站在袁成兰一边,刊登了大量支持袁的报道和文章。袁成兰的官司历经1154天,最后胜诉,她用纪实的手法不久写出了《我当被告》一书,在这本书中袁成兰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下打官司的前后过程,其间不乏大篇幅地对两级法院判决不公、对吴敢的一系列体现等,进行抨击评判,对省高院及某些主持正义的媒体大加赞赏。对这本书的面世以及书中波及的内容,吴敢并未立马作出反击,更没采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这本对她指名道姓进行锋利评判的书。
吴敢反戈一击  《黑客》重燃战火
年初,一本《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的书面世,也不久传到袁成兰手中,该书一看就知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击之作。该书洋洋洒洒近20万言,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签名为“康凯”。该书除序一、序二及最后的跋一、跋二外,正文部分共分八个章节,分别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江苏梆子剧团在北京打响了”、“匿名信怪圈结出两粒酸果”、“舆论怪圈的虚妄大循环”、“九里山前古战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官司打进北京城”、“世纪末的黑客”。《黑客》一书公开出版发行后,在一定范畴内、特别是在杂文界及波及到的有关当事人中乃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出名杂文家冯英子等杂文界名流相继在《杂文报》等媒体上刊登文章,对《黑客》一书进行鞭挞。去年6月初,出名杂文家乐秀良、姚北桦、出名作家凤章、南京日报社记者丁邦杰以及袁成兰5人,以《黑客》一书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参与该书创作出版的吴敢及该书作者张文艺、王作雨(化名康凯),为该书写跋的原吴敢律师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祈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世纪末的黑客》,在全国性和江苏省的报刊上登启事,承认非法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补偿精神损害安慰金等共6万元;由被告承当案件诉讼费。
5名原告诉称:吴敢诉袁成兰名誉侵权案经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终审判决吴敢败诉,但吴敢仍组织属下张文艺、王作雨等共同编撰《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化名“康凯”,在年初出版,到处散发、发售。该书杜撰“袁成兰们”、“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用“袁成兰们”囊括原告,诽谤原告“是一种有组织有筹划有首领的集团”、“***”、“制造谣言”、“袁成兰现象实质是一种社会破坏力粘连和集结”、“搅得徐州不得安宁”……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的行为侵犯了5名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非法发售书号,支持该书出版,不尽审查核算义务,对数原告的名誉也构成了侵权。被告朱心田作为一名律师,忽视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书中明显违背事实的行为熟视无睹,公然为该书作跋,给此书披上合法的外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权。
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侵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成兰因撰写《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波及到被告吴敢而引起吴敢诉袁成兰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该案于1997年3月,由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认定:袁成兰撰写的《随想》一文针对吴敢在“梅花奖”评比活动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尚不能构成侵权,驳回了吴敢的诉讼祈求。
此后,被告张文艺与被告王作雨根据吴敢提供的材料以“康凯”之笔名,合著《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一书,并于1999年12月20日与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1月该书由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发行量3000册。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