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
;
,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
,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
;
,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简装修费)。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