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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 客厅和卧室
5.1.1 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 净面积
不应小于 12 平方米。
5.1.2 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 10 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 7 平方米。
5. 1. 3 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 1. 4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
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 1. 5 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 1m 宽计) 的面积应小
于客厅面积的 30%,并不得斜穿。
5. 1. 6 客厅、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
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 厨 房
5.2.1 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 5 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 7 平方米。
5. 2. 2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
廊开窗或排气。
5. 2. 3 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
套有厕所。
5.2.4 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应设有白陶或瓷制
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
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
5. 2. 5 有条件时, 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
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 卫生间和厕所
5.3.1 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 3.5 平方米, 厕所单设
时净面积不应小于 1.3 平方米。
5. 3. 2 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
5. 3. 3 一、 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类住
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5. 3. 4 住宅卫生间、 厕所宜分间设置。当卫生间、厕
所合并设置时,坐便器、浴缸(淋浴)应与洗脸盆隔断设置。
5. 3. 5 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置。
5. 3. 6 各种燃烧加热的热水装置均不得将其燃烧部分
装于卫生间或厕所内,其热水管应采用金属硬管固定安装。
5. 3. 7 厕所、 卫生间可向楼梯间、走廊开固定窗,不
得向厨房、餐厅开窗。5. 3. 8 卫生间及厕所当无外窗通风时, 应设通达屋面
以上的排气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设备。
5. 3. 9 排气道应注意隔声设计, 不应成为户间串音的
通道。
5. 3. 10 卫生间、厕所不应设在客厅、卧室、厨房、餐
厅的上部。当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及存水弯不得明装,并
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四节 阳 台
5. 4. 1 住宅每户应设阳台, 顶层阳台应有雨罩。阳台
净深不应小于 。
5. 4. 2 各户间的阳台不应联通, 当用隔板隔开时,其
隔板不应通视,隔板外突不应小于 。
5. 4. 3 七层及以上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
做有组织排水,不得直接外排。
第五节 贮藏空间
5. 5. 1 靠外墙、 卫生间、厕所的贮藏室、壁橱、吊柜
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 5. 2 贮藏室、 壁橱、吊柜内应设衬板,墙面及水泥
板不得裸露。
第六章 剖 面
第一节 层高和净高
6. 1. 1 住宅层高应采用 ,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
并不应低于 。6. 1. 2 利用坡层顶空间做卧室时, 其一半以上面积净
高不应小于 。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 。
6. 1. 3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 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上层下水管等局部凸出物下部的净高不应低于 。
第二节 地面高差
6. 2. 1 厨房、 卫生间、厕所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四周
翻沿高度 。
6. 2. 2 厨房、 卫生间、厕所的进面(楼面)应比相通
房间(走廊)地面(楼面)标高降低 。
6. 2. 3 阳台、 室外平台地面(楼面)应比相通的房间
地面(楼面)标高降低 -(无顶盖的屋顶平台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