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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行现场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发行现场应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不同发行室
— 5 —之间应保持隔离。
第十六条 发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功能。
第十七条 发行现场应建立进入登记制度并配备相应设
施,发行室应建立进出登记制度并配备相应设施。发行现场进入
登记记录和发行室进出登记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十八条 发行现场应安放具备录音功能的专用联系电
话,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所有拨入和拨出电话录音记录
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十九条 发行现场应配备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他
物品的专用保管箱。
第二十条 发行室应安放发行系统的发行人终端、观察员
终端、技术支持终端,配备专用打印机和应急投标传真机。
第二十一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发行现场须保持发行系
统、专用联系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通讯线路畅通、运行
正常,并切断任何其他对外通讯线路。
第四章 发行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就严格管理所属
工作人员不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服从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监
督等事项签订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 1),并将其列入公开披露
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在每期债券招标发行前签订承诺函。债券招标发行
— 6 —频率较高的,可按年签订承诺函。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使用发行系统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本年度债券招标发行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格式见附 2),并
将报备后的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技术支持部门。工作人员名单报
备后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并重新报
备。未经报备的人员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对所属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
员)加强教育,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做出
违背债券招标发行公正、公平、有序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发行系统登陆、招标信
息核查、招标书发送、应急投标处理及中标处理等常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进入发行室的工作人员
数量不得超过 4 名。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前应履行登记手续。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发行现场,不得在发行室
以外区域逗留。不同发行室的工作人员应相互回避。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进入发行室前应履行登记手续。债
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发行室。确需离开的,须向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说明原因,在征得中手续后,方可离开发行室。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债券投标相
关信息。
第三十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 7 —明示或暗示投标参与人修改投标价位、增加或减少投标量及进行
其他有违债券招标发行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联
系。确需联系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说明原因,在征得中
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同意后,方可使用发行室专用联系电话对外联
系。
第三十二条 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使用应急投标方式的,发
行人应在对外披露的招标结果中说明应急投标机构名称与应急
投标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技术支持部门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