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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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酒店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国有酒店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关于酒店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
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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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酒店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国有酒店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关于酒店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对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处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在职、内退、返聘的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有关条款特别延伸追究的范围。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治安事件或者刑事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所分管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酒店安排工作不能够尽职尽责、按时保质落实,影响工作效果或进度的;其他履行职务职责中存在的责任问题。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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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对上两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连带处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映的,对直接责任经理停职检查,部门经理责令检讨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作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同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并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对其他管理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 部门奖金、酬金分配不合理,或者擅自做主挪作他用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100元,对上一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和部门经理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做主购买物资或者违反物资采购制度采购物品、物品质次价高,给酒店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和决策经理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存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相关决策、经办经理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本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的企业(如三星级标准以及以上宾馆、高档酒楼等)、关联企业和与酒店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降职使用,给予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罚款500元、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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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兼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管理职务,或者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薪金或其他收入的,调离工作岗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