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定市商业银行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项目融资
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融资业务,应充分考虑和设计与项目
融资方案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一)通过财务顾问服务、企业债券发行服务等方式提
前介入项目运作,及时与项目法人建立合作关系,对符合规
定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融资服务;
3(二)组合运用代收代付、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债
务管理、远期利率协议、风险参与等保定市商业银行能够提
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衍生工具,拓宽金融合作范围,分
散或降低融资风险;
(三)将项目相关方可能发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需求纳
入项目融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并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时,应按照《保定市商业银行固定资
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落实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
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等重大约定事项,并视情况要求
借款人股东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清偿前不分配利润
的承诺等。
第十五条 经办支行要按照《保定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
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
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应当
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
配套使用,严防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抽逃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现金收支特点及风险控制管理需
要,要求借款人开立专门的贷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
的,可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
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借款人出具的、符合合同约
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收入
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
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第十八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
内容进行尽职调查:
4(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
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
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股东的行业地位、资
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
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
核准情况等。
(四)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和
未来变化趋势等。
(五)项目投资及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投资构成、
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和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贷款担保情况。
第十九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审查人员应以偿债
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
括: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