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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与现金管理规定
员)应观察通勤门周边情
况,确定无人跟随和无可疑人员在周边流连,迅速开启进
入并关闭锁定外门,防止被潜、尾随。负责外门开启人员
在开启外门前应初次确认进入人员合法身份。
内门开启工作人员应再次确认进入人员合法身份,有无异
常情况,并确认外门锁定后,方可开启内门 第十条 从营业场所出门,出入人员应观察确认外门属
于关闭状态,开启内门迅速出入并锁定,出外门前应观
察外门情况无异常后,方可开启外门并迅速出入,出门
后迅速锁定外门。
第十一条 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出入通勤门频
率。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营业开始前的班前准备、接款款箱,
均不得敞开通勤门,防止歹徒潜、尾随,接到款箱后应
迅速将款箱提入营业场所内并锁好通勤门;营业终了,
不得提前打开通勤门,必须等押运车辆和押运人员到达,
办理送款手续并就位时,方可打开通勤门送出款箱;当
日工作结束关闭通勤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定营业
场所无人潜藏,电源关闭等安全事项落实。 第十三条 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场所的,审
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应事先通知营业机构会计主管,非经
核验审批资料和会计主管同意,营业间内工作人员不得
擅自开启通勤门。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应经常检查通勤门状况,出现通勤门
打不开、不能联动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第一时间及时
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和分行保卫部门,营业机构不得擅自
拆卸通勤门及其互控锁具。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发现通勤门联动开闭失控的,进出时
应依据联动开闭的原则,加强人工判断和观察,防止出
现联动真空。无论进出,在开启第二道门前,必须确保
第一道门落锁;在开启通勤门前,要特别注意观察营业
外厅安全状况,确保出入通勤门安全。 第四章 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非营业时间出入管理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营业机构低柜现金区工作人员;
二、营业机构高柜非现金区工作人员;
三、分行会计结算部现金大库尾箱经管和清分人员、
现金大库会计主管;
四、分行电子银行部离行式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人员;
第十五条 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是指上述第十四条所指
人员以外的本行检查人员,以及公安、银监、人行等
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设备维修等外部人员。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非当班期间视同非营业场所工作人
员。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出入管理
一、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出入营业场所不需要审批
和登记;
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非营业时间或非当班期间出入营业场
所应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也可根据需要授权会计主管审
批),履行登记手续,填写《营业场所进出登记簿》,注明
进出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及出入原因。
第十七条 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出入管理
一、非营业场所的本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进入营业场所
的,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出示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
本行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检查通知书、查库通知书,并提供
进入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营机构会计主管
或指定专人核实无误方可进入,同时必须按规定做好一人一
签登记制度,注明进出时间、事项、审批人,并将相关材料
和证件复印留存。
上级行行领导及本营业机构负责人进入营业场所无需审批,
但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二、上级行或外部监管机构人员因检查需要进入营业场所
的,应出示上级行或相关外部监管机构的介绍信、检查通
知书、查库通知书,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提供检查
证、工作证、执法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营机构会计
主管或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有关人员证件无误后,在本行人
员陪同下进入。同时按规定做好一人一签登记制度,注明
进出时间、事项,审批人,并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三、外部办公机具、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营业场所进行作
业的,应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选择在营业结束款箱离
开后进入。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应核实进入人员
的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做好一人一签登记,注明进
出时间、事项,有权人审批,并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维
护期间,会计主管应指定专人陪同并监控外部人员,不得
放任外部人员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