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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法律参谋工作规那么经费管理方法:法律参谋
县人民政府法律参谋工作规那么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县政府法律参谋工作,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立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别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参谋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参谋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承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参谋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效劳的,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参谋参加。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参谋提供法律效劳的,可以事先申请县政府法制办指派相关法律参谋,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法律参谋对参与的事项应提供明确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交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可以召集有关法律参谋召开专门会议进展专题研究;
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参谋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查、签批后,以县政府法制办名义报送县政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法律参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参谋的参谋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参谋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参谋履行职责提供效劳和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参谋工作的指导、监视和协调。
第十八条 本规那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X县人民政府法律参谋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政府法律参谋作用,充分调动政府法律参谋工作积极性,根据《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参谋制度的通知》〔〕、《X县人民政府法律参谋工作规那么》、《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等,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县政府法律参谋经费按照政府购置效劳方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5万元。超支局部由县财政予以追加。
县政府法制办详细负责县政府法律参谋经费的管理、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县政府法律参谋经费专款专用,承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监视。
第三条 法律参谋经费使用范围: 〔一〕县政府法律参谋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应得工作报酬。
〔二〕县政府法律参谋团成员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出差费用。
〔三〕县政府法律参谋团成员办理《X县人民政府法律参谋工作规那么》规定的县政府法律参谋团职责范围内事务支出的文印材料、调查取证、办公用品、书籍资料等办公费用。
〔四〕法律参谋团会议、专家论证会议、合法性审查会议等会议费用〔含按规定就餐费用〕,办理法律事务就餐和招待费用。
〔五〕县政府法律参谋团送法下乡、有关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参谋或县法律专家库人员受县政府法制办指派、安排或邀请,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标准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工程、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政府合同和协议的审查洽谈,县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依法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参谋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理制。主要工作形式有指派、安排或受邀、受委托等,详细通过参与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邀参加会议、参与商务会谈、个别法律咨询、受委托代办等方式,提供法律效劳。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参谋工作报酬按照多劳多得原那么,不设根底工资,一事一酬,根据政府法律参谋付出的工作量据实计算,详细如下:
〔一〕凡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标准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工程、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政府合同和协议的审查洽谈等事项时,根据详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