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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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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陶小豆 2022/8/1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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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查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合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检查,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首次灌装的钢瓶,预先未经抽真空的;
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切合规定及无法判断瓶内气体的;
附件不全、破坏或不切合规定的;
钢瓶内无节余压力的;
超过查验期限的;
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显然损害或有思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没有带橡胶圈的;

灌装
—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应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度灌装。
称重衡器应保持正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称重衡
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每日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

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


和自动切气绝源装置。
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露或其他异样现象应妥善办理。
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实性。

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槽车超过有效查验期的;
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切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其他;
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破坏、失灵或不切合规定的;
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露的;
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破坏的。
装卸作业
槽车应停靠在指定地点,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结必须牢靠。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走开现场,不得任意起动车辆。
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
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办理,
严禁直接

装。办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
,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
3%。
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
严禁超装。
灌装完成,
应复检重量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刻办理。
槽车灌装应仔细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槽车到厂(站)后,应实时往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