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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020年法律知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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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020年法律知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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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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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
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责任:
  (一)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
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
定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三)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指导下违章行驶发生的农机事故,教练员负主要或
全部责任;
  (四)怂恿,迫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造成的农机事故,怂恿、迫使者负主要责
任,驾驶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
  (五)无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擅自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负
主要或全部责任;
  (六)驾驶操作人员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驾驶或操作发生的农机事故,驾驶
操作人员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七)强行乘、爬、攀扶车辆、机具造成的农机事故,乘、爬、攀扶者负全部
责任;
  (八)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未对随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的农
机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随机人员负次要责任;
  (九)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作业发生的农机事故,除追究肇
事者责任外,还应查明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因指挥失误造成的农机事故,由直接指挥者负主要负责;
  (十一)因机具质量问题发生的农机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
定书后 15 日内,向上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 30 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向农机监理机构交纳事故处理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
  (一)重、特大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款;
  (二)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三)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 100 元
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
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四)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轻微事故责任者,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
罚款或警告;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 6 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吊销驾驶操作证:(一)发生特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
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
嫁祸于人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四)发生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对农机事故肇事后主动投案,积极协助查明情况,抢救伤者,
减少事故损失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机监理机构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裁
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吊销驾驶操作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驾驶操作证的,2
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驾驶操作人员的处罚结果,应记入档
案;非本行政管辖区的,应于 15 日内将处罚结果寄(送)往该驾驶操作人员所在的
辖区农机监理机构。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调解与执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