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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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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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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重 庆 南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张正言。
委托代理人杨长林,南川市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与英。
被告张 全,男。01775号。据001774号房产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正言
,;001775号房产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胡与英,(, )。土地使用权证未作变更,仍是以张正言名义申办的那一个。据魏绍华提供的001775号房产证复印件中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记载:权利人为南川隆化信用社,权利种类为抵押,设定日期2001年1月16日,约定日期1年,注销日期2004年5月17日。这是张全在信用社贷款用胡与英房产证作抵押设定的他项权利。
2004年5月17日,以胡与英、张全为卖房户(简称甲方),魏绍华为买房户(简称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面积为82平方米,包括甲方房屋前后的地坝160平方米,猪圈以及围墙等;房屋价款为45000元。该协议还明确了四至界畔。签订协议的当天,三被告一起到信用社将房屋价款偿还了贷款,取回了胡与英的房屋产权证,并交给了魏绍华。房屋交接后,魏绍华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还拆除了猪圈、平整了地坝、加盖了屋顶等。房屋装饰完毕后,还大张旗鼓办酒席请了客,原告张正言的家人几乎全都参加了(张正言是否参加有争议)。由于*时间因故被拖延,加上以胡与英名义办理的001775号房屋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张正言手里,后又发生了纠纷,被告魏绍华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有相应的证据在案佐证,亦经开庭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争议焦点集中为:1、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2、本案房屋买卖协议所涉及的房屋面积是多少?原告张正言称是那一
"堆",其诉讼代理人说只是82平方米,被告张全说是82平方米,被告魏绍华称协议写的是82平方米,同时,协议还写明以胡与英房产证的面积为准;3、被告胡与英、张全是否将承包土地买给了被告魏绍华?原告张正言称现在魏绍华的地坝有一部分是承包土地,被告魏绍华称是原来的地坝,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三被告买卖房屋时,原告是否知道?原告张正言和被告胡与英、张全一致说原告不知道,被告魏绍华则说原告张正言晓得,但各方均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正言和被告胡与英、张全的意见完全一致,即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魏绍华则坚持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被告胡与英名下的房屋卖给被告魏绍华的行为,一是张全在信用社以胡与英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已逾期急于还贷,胡与英、张全将全部卖房款还了贷款取回了房产证交给了魏绍华,这一事实不能说是三被告恶意串通的行为,而且足以让魏绍华相信买卖的房屋是胡与英的;二是房屋价款已全部付清,房屋早已交付使用;三是即使被告胡与英侵害了原告张正言的权益,本案的民事责任也依法应当由胡与英承担,况且原告张正言手头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的面积还要多于胡与英已出卖的房屋面积,也可以这样认为,胡与英出卖部分房屋只是处分了属于自己应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