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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走私罪的法律修正
陈晖* 作者简介:陈晖(1969—),男,湖北武汉人,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201204)
摘要:走私罪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具体体现为通过增加走私犯罪对象扩大走私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将走私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模糊了走私罪以犯罪对象来立法的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建议按照类型化立法方式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同时,在司法中充分体现对走私罪的“严中有宽”。
关键词:走私罪;宽严相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较多,其中草案第一条直接涉及到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规定。《草案》是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确立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基本精神在《草案》中多处得到体现注:
据赵秉志教授统计,在《草案》的12条实质性修正刑法典的条文中,有10个条文是属于向从严方向修正的,《草案》第3条对特定情况偷税行为的非犯罪化修正和第5条对绑架罪增补较轻的刑罚档次,则是对违法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扩张和维护。参见赵秉志:《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几点看法》,载《法制日报》2008年9月21日第2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走私罪是什么关系,走私罪是法律“宽”的对象还是“严”的对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走私罪立法和司法中应如何具体体现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走私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走私罪是法律“宽”的对象还是“严”的对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时期,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突出重点,依法进行,必须确保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严之有效。要切实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确保宽严“相济”,注意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认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陈兴良教授则提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宽严相济的“济”,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此外,还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是我国目前基本的刑事政策,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延续,其“严”的一方面包含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司法政策,同时也是立法政策;它必须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法的解释和适用来实现刑罚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走私罪是什么关系,走私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对象还是“严”的对象?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刑法立法和条文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走私罪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走私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
(1)从走私犯罪统计数据和立法沿革上看,走私罪一直是“严”的对象。我国走私犯罪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分成几个阶段:一是80年代初东南沿海地区的走私;二是中后期的法人走私;三是1992下半年开始的基层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组织走私;三是2000年前后以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为代表的大规模走私。参见陈晖:《走私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7页
走私形势的日益严重直接推动国家层面打击走私和立法活动,比较重要的有1981年国务院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