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岭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6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岭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路线(含码头、景观等设施)。
(二)设置雕塑、塑像、大型标志物及构筑桥梁。
(三)设置大型广告牌等户外设施。
(四)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五)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对湿地公园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依法保护。
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十四条 禁止建设向湿地公园排放污水的设施或者设置可能造成湿地公园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倾倒区。湿地公园周边区域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和垃圾处理系统。
禁止截断外围水系与湿地水系的联系,或者向湿地公园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沙、采矿。
(三)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四)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捡拾鸟卵或者非法收售鸟卵。
(六)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繁殖、栖息地或者鱼类洄游通道。
(七)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八)砍伐、移出、损毁树木,损坏绿地。
(九)擅自放牧、捕捞、挖塘、挖沟、筑坝、取土、取水、排污。
(十)擅自进行种植、养殖或者放生活动。
(十一)在景观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十二)损坏游览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
(十三)野外用火,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桩、标志牌。
(十五)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在湿地公园进行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教学科研活动,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湿地公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协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 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外围水系与湿地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