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
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
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肖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07年3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此后,肖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原告已经被鉴定为伤残9级,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29427元。从上述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承担主体不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承担。职工在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因单位的过错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本应由社保机构负担的费用则需由单位来负担。
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