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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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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7/2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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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附件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含)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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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层以上居住建筑或12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
(三)跨度大于30m且建筑面积超过3万㎡的工业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的地下工程或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五)大型市政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投资的中型建设项目。
其它中型规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体面积超过8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省发改委立项的大中型市政项目等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2)。
(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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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经审核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分开装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