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生命与生殖伦理
第一节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
第二节生殖技术的伦理
第三节计划生育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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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
一、生命的定义与标准
人的生命可分为人的生物学生命(human biological life)和人的人格生命(human personal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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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生物学生命
:把生命定义为具有进食、代谢、排泄、呼吸、运动、生长、生殖和反应性等功能的系统。
:生命系统具有与外界经常交换物质能量但不改变其自身性质。
:生命系统包含储藏遗传信息的核酸和调节代谢的酶蛋白。
:通过基因复制、突变和自然选择而进化的系统。
:生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不断增加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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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的人格生命
具有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创造能力的个人活动的存在,也即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具有感觉、思维、情感和意志等机能并能自身同一的处于活动过程中的主体、自我。
人的人格生命强调的是自我意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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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
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
胎儿到底从何时开始才能算作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
在伦理学上如何证明受精卵与发育到某一阶段的胎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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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起始问题与以下三个问题密切相关:
①我们在什么时候可以实施人工流产是符合伦理道德的;
②我们在什么时候可以对生命进行操作;
③它直接关系到我们关于人的尊严、生命神圣与生命价值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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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尊严、生命神圣与生命价值
(一)人的尊严
①我们不能把人只看作是一个生物体,而应看作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这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具有尊严的人。
②人的尊严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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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就个体而言,尊严源于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独一无二的个性,其生物学基础则是出于男女两性结合在遗传上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与差异性;每一个生命都是独特的。
④人类的尊严还体现在“人类的完整性”上,而人类的完整性正是由各不相同的具有独立个性的个体组成,任何企图抹煞或改变个体独立性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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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命神圣
人格生命的神圣性在于:
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人所具有的潜在的和现实的价值。
宗教的论证:上帝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
非宗教的论证:如“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
生命的神圣性不应该排斥生命的可干预性,尊重人的生命的神圣性不能走向神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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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命价值
衡量人的生命价值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生命本身的质量,二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和贡献。
生命质量可用于描述性、评价性和规范性陈述。
生命质量的评价还可分为主要质量、根本质量和操作质量。
我们提倡尊重个人的生命价值,但同时也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
并且应该提倡尊重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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