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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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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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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CS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70-2009
代替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umocoruosis
2009-03-16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 70-2009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70-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70-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观察对象;
——在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中删除“无尘肺”,包括删除“无尘肺0”和“无尘肺0+”;
——在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中删除Ⅰ+、Ⅱ+、Ⅲ+;
——将原标准Ⅱ、中的有小阴影聚集和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Ⅲ者改为: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
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大阴影或有小阴影聚集者可诊断为叁期尘肺。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北戴河煤炭工人疗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包头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齐放、陈志远、丘创逸、张幸、肖云龙、郝佐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 5906-1986;
-GB 5906-1997;
-GBZ 70-2002。
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尘肺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以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为主要依据,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健康监护资料,参考临床表现和实验宰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病诊断标准片小阴影总体密集度至少达到1级,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方可作出尘肺病的
诊断。
4 观察对象
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
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
5 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
壹期尘肺
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
贰期尘肺
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
叁期尘肺
有下列三种表现之一者:
a)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lOmm;
b)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小阴影聚集;
c)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人阴影。
6 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
尘肺病患者应及时脱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他并发症,减轻临床症状、延缓病情进展、延长患者寿命、提高生活质量。
其他处理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照 GB/T 16180处理。
GBZ 70-2009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8 尘肺病诊断标准名词及判定方法
见附录B。
9 胸片质量与质量评定
见附录C。
10 尘肺病K射线诊断标准片
见附录D。
11 胸片x射线检查的技术要求
见附录E。
12 尘肺病诊断读片要求
见附录F。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GBZ 70-2009
A。P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各种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本标
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诊断原则
确切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是诊断尘肺病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工作单位、工种、不同时间段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