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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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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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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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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业务制度,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防范内幕交易,禁止商业***和利益输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其他必要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并定期重新评估。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资产管理产品或提供适当的服务,并与客户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九条证券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标明相关材料为推广材料,提示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推广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向客户充分揭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明确告知客户,披露评估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
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委托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信息,对客户资料、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推广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履行适当性职责。
第三章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非标准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一)制定尽职调查方案,编制尽职调查内容清单及工作底稿;
(二)向调查对象发放调查内容清单,并收集整理相应材料;
(三)根据项目需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整理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
(四)根据掌握的材料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对项目融资方、项目本身及交易结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可能发生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营管理风险等风险。
第十六条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融资方的设立情况、资质条件、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财务状况、公司发展前景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服务及盈利模式、投入产出情况、项目担保情况、还款来源、项目敏感性、所属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前景等内容。
第十八条对交易结构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交易结构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关注结构化安排、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流动性支持、退出保障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人发出的明确交易指令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标的资产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由委托人或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结构、标的资产等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可以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核查、发函征询、凭证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