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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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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doc

上传人:wz_198620 2017/7/22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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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心脏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
第三条血液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脑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骨髓炎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甲状腺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视功能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听觉功能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实施
公务员录
修订文件
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