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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楼盘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可行性分析.docx

上传人:xiaobaizhua 2022/8/16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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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问题楼盘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整体下滑,整体经济形势的 下行,房地产企业也由以前的辉煌逐渐转向衰退。以往 积累的问题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爆发出来,不少房地产 企业也因此走向破产,所开发的楼盘随之成为了问题楼 盘。地产企业而言,最难解决的资金问题解决后, 地产企业就可以继续进行楼盘的开工建设,以期恢复正 常的运转。企业转危为安继续存续发展后,可以稳定企 业与职工、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各方都可以获 得共赢,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2、 债权人可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
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自 身所有的资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将处于停滞状态,正 在开工建设状态下的楼盘也会因此陷入停工状态,导致 其价值大大减损。房产作为特殊的财产,其建设完毕的 价值和建设中的价值相差甚大。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清 算程序后,其资产进行破产清算评估、拍卖、变卖等程 序的时间比较漫长,成本也相对比较高昂,且资产变现 困难。与此相对应,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将企业的在建楼 盘建设完毕后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资产价值,从而提高 债权人的清偿率,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 问题楼盘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更符合实际需求
对问题楼盘的购房者而言,获得房子是他们的第一 需求,不管问题楼盘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进行破产重整, 在建楼盘的续建都是不可逃避的一个问题。针对续建而 言,破产重整比破产清算更为适宜,相对可以更方面的 将房子建设完毕,进而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对国 家角度,问题楼盘进行破产重整也是国家一贯以来的政 策导向。2015年12月21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 求,应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 产业集中度。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 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能 够重整的慎用清算。
三、适用重整程序的路径分析
问题楼盘适用破产重整程序虽然是人心所向,但在 实际的程序适用中,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的。 比如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以及破产清算向破产重 整的程序转换等问题,都需要法律界同仁的进一步研究。
1、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 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的重整申 请审查制度,而对审查的内容、程序等方面却没有具体 的规定。仅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把重整程序开始的 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 如果不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筛选,而让任意的 企业只要满足破产的要求就可以进行破产重整,将会极 大地浪费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宝贵的社会资源。
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拯救企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而帮助企业的前提是企业有帮助的价值,存在拯救的可 能。对于那些落后的,行将朽木的企业而言,通过破产 清算程序走入注销的殿堂才是它们最好的归宿。因此, 在对破产重整的申请进行审查的时候,可以侧重对企业 具有重整希望的审查上。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立法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对重 整企业应具有重整希望的规定,但在《企业破产法》第 78条,有隐含的规定。第
7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