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服务贸易总协定
目录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二条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
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
第六条国内法规
第七条承认
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商业惯例
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
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
第十五条补贴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国民待遇
第十八条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
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
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第二十二条磋商
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
第二十八条定义
第二十九条附件
各成员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范围和定义
;
,服务贸易定义为:
(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a)“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二条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相应市场有关的资料,包括:(a)有关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资料;(b)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方面的资料;和(c)服务技术可获得性的资料。
,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由于它们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