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土地储藏实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备,保证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的,经报市闲置土地盘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依法有偿收回,进入市土地储藏机构储藏。
第十条 纳入储藏范畴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回储藏,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和回绝收回。
第十一条 储藏土地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状况进行货币补偿,同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异地置换。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状况,在另一地段置换同等价值的土地,同步(四)收回。依法应收回的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的补偿原则: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如下两种状况补偿:
1、经市政府确觉得闲置的土地,原则上免费收回,但原缴交给政府的有关规费及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土地投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合适补偿;
2、因都市规划调节需收购收回的土地,在批准建设期内的,按原批准用路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地价予以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支付的征地成本予以补偿,波及工程投入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三)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同类建(构)筑物的重置价乘以建筑成新或扣除折旧金额,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上述各项费用均不计利息,工程投入额按市政府有关土地盘整的政策执行。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工程投入额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土地储藏的程序及前期开发运用
第十三条 收购、收回储藏土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储藏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用地由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藏机构具体组织实行;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购、收回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告知规定向土地储藏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藏机构具体组织实行;
(二)被收购、收回的土地的原用地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5、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交税费的单据;
6、土地平面图;
7、主管部门的意见;
8、其她需提交的材料。
(三)调查与评估。市土地储藏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状况、地上附属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属物占地面积、区域范畴、土地用途等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算,对土地投入状况进行核算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征询意见。市土地储藏机构对申请收购、收回的土地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意见。
(五)拟订补偿方案。由市土地储藏机构根据调查评估成果及规划意见,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补偿方案。
(六)方案报批。收购、收回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