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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8号令(XXXX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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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8号令(XXXX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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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8号令(XXXX31).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
环境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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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shuāngfāng)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yí nán)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kěyǐ)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kěyǐ)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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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对需要(xūyào)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qítā)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 ***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l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