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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意见(合集5篇)
第一篇: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意见
东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小微企业需求,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基金,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
(十三)合法合规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单户最高贷款为10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采取借款人自愿投保的方式,加大保费财政补贴力度,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按照50%给予补贴;贷款本金损失责任银行承担2022政府财政承担30%,保险公司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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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励一批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22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五)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债条件的民营企业,分类建立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组织具有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后备资源库建立定期对接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尽早启动发债程序。
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造
(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合作,在我市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市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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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加快培育“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的,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二十)促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凡民营企业“上云”的,市财政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提升管理水平,以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建设为突破,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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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22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十二)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化改制。落实全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我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