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提
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和
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三)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四)各级社会福利机构(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五)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有关单位每年以函方式告知城管局,并附有关免征
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 3 吨以下的
住户,免征该户三个月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生活
垃圾按规定分类的居民户、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
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由征收单位和代征收单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
理费,应全额缴入县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县城管局对违反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
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
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
罚外,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
价体系中。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要建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收费单位的指导,督
促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局要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
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
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
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城区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生
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征收方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以
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征收范围 (城市规划 征收 对
序号 征收标准 备注 征收 部门
区)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