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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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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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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法开展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四)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在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业主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职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辖区内城管执法、公安、安监、工商、司法、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问题,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会议可邀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物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平台,可委托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鼓励和提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三条 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二)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报告或10名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成立业主大会请求的,应在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第十五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