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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开庭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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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第一审程序开庭提要
一、预备(由书记员主持)
(一)开庭三日前,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检查是否已张贴开庭公告,未张贴的予以张贴。
(二)与案件主审人共同拟定参加本依法延期审理。(宣告重新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当庭签发开庭传票。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不成立的, 宣布×××提出回避的申请,(因……)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如果不服驳回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本案不停止审理】。
【抗诉再审的,宣布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法庭宣读本院再审裁定书。
以下分别按照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告判决或者庭审小结阶段进行。
五、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本案裁定被中止执行的原审生效裁判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进行再审调查。法庭再审调查着重查明(包括抗诉内容在内的)与本案争议有关以及(尚未被依法撤销的)原审裁判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庭审调查阶段各诉讼参加人无须发表评论性意见。当事人在再审程序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属于新的证据,限于庭审举证阶段举证完毕。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非因证实当事人先前无法预见的有关争议,并经法庭指定或允许所提供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接纳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一)查明本案争点(由到庭当事人逐一发表诉讼主张)。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再审申请人宣读再审申请书,原审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答辩。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答辩。
4、再审追加的被告陈述,并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陈述, 并分别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再审追加的被告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发表诉辩主张的当事人。】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
(二)当庭举证。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审查的证据,不重复提供、交换。
1、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令举证人出示、宣读证据原件, 并对提供的证据签名后交给法庭。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注明原件所在处, 再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后入卷,原件灭失的,记明灭失原因及时间。)。
2、当事人(代理人)交换审查对方(及同一方其他)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证据。
(三)质证。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质证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就本案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书证材料,包括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其所有疑点, 相互发问、解答。
(2)询问各方当庭是否还有新的书证材料提供(如再提供新的书证,要求举证人签名后仍按以上步骤质证)。
2、当事人申请的人证质证
询问各方是否申请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质证(有出庭质证申请的详见“附件五”)。
3、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
法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书证、物证,宣读证词、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分别对法庭宣读的证据等书面材料简单表示是否认可。
4、各当事人、代理人对尚未明确的有关事实依次相互发问或补充陈述(提示对于辩论意见留待辩论阶段集中发表)。
5、法庭询问当事人(并向各方当事人核实!)本案必须进一步了解明确的有关事实(案件承办法官询问, 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询问)。
(四)调查结论。
1、归纳当事人共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指明经当庭质证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着重强调在辩论阶段需要辩明的案件有关问题。
2、宣布庭审调查结束。指令法警通知等候质证的证人等人员解除等候。
六、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进行辩论。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着重阐明再审提供的证据依法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各自阐明对本案存有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或者应当予以否定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