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8月31日 16时06分 367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科技企业”
“孵化器”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或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与每年的3月底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