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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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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2/8/1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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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公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五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批;
  (三)市财政局批准后,资助计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