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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扶贫培训资金。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户农民适用致富技能和基层扶贫干部政策培训,通过培训,力争做到“一户一个明白人”。省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每县培训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资料、授课教师课时及食宿补助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各地贫困村数、贫困人口数、贫困程度、自然条件、地方财力状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对省及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扶贫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将资金指标“切块”下达到各市、县(其中涉及市属区的下达各市)。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通过省本级财政预算后1个月内,将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各市、县(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省财政后,在1个月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按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 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30个工作日内,各地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因地制宜确定具体项目。各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尽快落实具体项目,并联合将所属各县(市、区)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正式行文分别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后,有异议的,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有关市要认真进行调整,并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整后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备案,同时立即组织实施;无异议的,各市在报出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正式文件后的7,15个工作日内,立即组织实施。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立即通过专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为扩大扶贫资金对贫困户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试行财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滚动周转使用方式及贴息扶持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各市要督促和检查所辖县(市、区)严格审查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协议、当年新增贷款原始凭证等并确定具体贴息项目,及时兑现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使用落实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