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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狮卫计〔2014〕55号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
《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参合人合法权益,根据《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狮政综〔2011〕135号)及有关规定,对《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狮卫〔2006〕102号)进行修订,形成《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3月29日
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确认,为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参合人服务。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本市范围外的卫计主管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并按本规定签订协议。
第三条市卫计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新农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新农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四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满足新农合的发展需求、方便参合人就医,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石医疗机构,可向市卫计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与医疗机构本部一并纳入定点及分类,根据需要另行审核准入后确定定点类别。
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主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因违规而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须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六条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具备与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诊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健要求。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无自主高定价收费。
3、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及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必需的新农合管理人员,具备开展即时结报的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设备、办公场所等条件。
4、社会信誉良好,自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运行管理,接受和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查监督,无拒绝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查监督行为。
5、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原则上新申请单位应开业连续经营1年以上,具备可查的运行记录,上年度无因乱收费、使用非卫技人员、超范围经营、出具虚假证明或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
6、申请门诊(或特殊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30人次以上(村级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站除外);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730人次和365人次以上。
7、对业务领导及医务、财务人员进行新农合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8、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具备:实行镇(街道)村(社区)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
第七条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由卫计局根据需要直接认定,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卫计局审查确定,成为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原则上暂不纳入定点准入范围。
第八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向卫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材料;
3、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及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4、近三年(开业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开业年限)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应包括:医疗机构的组织情况、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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