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GEIHUA1688】
国家等水准测量规范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水准点类型
间 距
布设要求
基岩水准点
400km左右
宜设于一等水准路线结点处,在大城市、国家重大工程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应予增设;基岩较深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少于4座。
基本水准点
40km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km~30km;荒漠地区60km左右
设在一、二等水准路线上及其结点处;大、中城市两侧;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宜设置在坚固岩层中
普通水准点
4km~8km。经济发达地区2km~4km;荒漠地区10km左右
设在地面稳定,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山区水准路线的高程变换点附近;长度超过300m的隧道两端;跨河水准测量的两岸标尺点附近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Ⅰ、Ⅱ列于线名之前表示。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号数。
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在地名后加“基岩点”三字。
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基”字,上、下标志分别再加“上”或“下”字。若为道路水准点,则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道”,如Ⅰ京津48道。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利用旧水准点,应使用旧水准点名号。若确需重新编号,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连测
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测时,应预计将来的连测路线。
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4km以内,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1km以内,测量新线时,应将已测水准点列入计划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
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
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水准点。当对旧水准点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水准点标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埋石,新埋石准标石的编号为原点号后加注埋设时的四位数年代号,并且应对旧水准点进行连测。
水准路线上的重力测量
一等水准路线上的每个水准点均应测定重力。高程大于4000m或水准点间距的平均高差为150m~250m的二等水准路线上,每个水准点也应测定重力。高差大于250m的一、二等水准测段中,地面倾斜变化处应加测重力。
高程在1500m~4000m之间或水准点间的平均高差为50m~150m的地区,二等水准路线上重力点间平均距离应小于23km。
水准点上的重力测量,按加密重力测量的要求施测。
水准网的技术设计
一、二等水准网布设前,应进行踏勘,收集水准测量、地质、水文、气象及道路资料。在已有的一、二、三、四等水准路线基础上进行技术设计,根据大地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兼顾各行业需求,优选最佳路线构成均匀网形。
一等水准网的观测,宜分区依次进行,每个区域应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每个水准环线观测的起讫时间不应超过2年。同一环线中水准观测间断时间若超过6个月,应在基岩点或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上间断和连接。若同一水准环中观测间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连接点均匀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时,可放宽该环的闭合时限。
技术设计的要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CH/T1004执行。
5 选点与埋石
选点
选定水准路线
a)应尽量沿坡度较小的公路、大路进行;
b)应避开土质松软的地段和磁场甚强的地段;
c)应避开高速公路;
d)应尽量避免通过行人车辆频繁的街道、大的河流、湖泊、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
e)当一等水准路线通过大的岩层断裂带或地质构造不稳定的地区时,应会同地质、地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定。
选定水准点位
水准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具有地面高程代表性的地点,并且利于标石长期保存和高程连测,便于卫星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的地点。
水准点宜选在路线附近的政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