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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验收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7/2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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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验收规定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职责,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国调办建管【2007】149号,NSBD10-2007),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施工合同验收和根据需要项目法人增加的其他验收,如临时通水项目法人验收、保修责任终止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政府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法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第六条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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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负总责。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对验收工作负责。
第九条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单位(相应项目的项目直管建管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职称(或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授权确认书。
第十一条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已撤销的,在参加政府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复杂(P管道工程、西四环暗涵工程、漕河渡槽工程、惠南庄泵站工程、穿黄工程、沙河渡槽工程等)的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邀请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项目直管建管部和中线局。其他类别的法人验收由中线局决定。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验收组织机构,落实验收工作人员,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在合同工程开工后60天内将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验收组织机构、人员及有关职责等)报中线局备案。 2
第十五条中线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负总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中线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直管、委托、代建项目的验收工作计划;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验收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验收工作检查,开展验收培训,协调验收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其他类别的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
(二)建立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所管理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批准直管、委托、代建项目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指导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示范性工作;
(五)组织开展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政府验收应由项目法人完成的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六)编写各类验收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