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江西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出具加盖药品安全监管处印章并注明
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省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江西省核发《药品生
产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组织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合格的,经审查,
在省局网站发布审查公告 7 日。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发《药
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
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九
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生产***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按
本实施细则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
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
日起 30 日内,申请药品 GMP 认证,未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其产品不
得销售。
3第十三条 省局在局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
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等。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中的有关事项,如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的有关规定享有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
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
听证。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有效期为 5 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
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
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企业名称应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药品实际
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国家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由省局
核准。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变
更,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局提
出变更申请,同时分别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市、县局。市、县局可以
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省局提出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以下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但未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或股权的:
41、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
并附电子文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的有关批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
并附电子文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类型核准证明
3、企业改制的批件或原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新公司注册资本验证(验资)证书;
5、原企业实行改制或股权转让的合同书(合同需公证)、新公司章程;
6、新公司各股东委派董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