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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公告.doc

上传人:夜紫儿 2022/8/2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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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公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篇一:关于法院民事案件中查封财产及执行规定汇编
关于法院民事案件中查封财产及执行的规定汇编
一、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标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假如连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连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托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毁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连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连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局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依据合同商定被执行人保存全部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全部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局部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置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局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商定保存全部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实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置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局部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


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其次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以下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头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其次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觉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准时解除对超标的额局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行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自然孳息。 其次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全部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其次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