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篇一:全国汉传佛教寺院治理方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治理方法
前言
为加强寺院治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需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需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需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根据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承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依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承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需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根据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篇二:寺院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方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亮度,特制定本方法.
一、 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视员的监视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展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根底设施建立实施状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状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展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视员在监视过程中发觉民管会不按“规章”对寺务进展公示,公示寺务的工程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赐予订正,对拒不订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视员的监视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状况向僧众进展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修理、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具体的帐目,支出局部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视员在监视过程中发觉民管会不按“规章”对寺院财务进展公示,公示的工程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赐予订正,对拒不订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治理方法
为了标准和加强寺院财务治理,依据《社团财务治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资产治理
(一)凡寺院合法全部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缺乏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讨论打算,文物的爱护、修缮按《文物爱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治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修理、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