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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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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相约进展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当民事责任
其次,根本两者间有相约进展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具有了对他人进展救助的义务;第四,对于李××及*×以外的其他11人而言,已经完成了自救义务,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实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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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当本案中最轻的责任。而对于*×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应承当比除李××之外的其他11人更重责任。因此,酌定受害人*×、李××:6:。
李××及其他11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判认定李××是这次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没有充足证据。李××只是活动的善意发起人,仅起到建议这次活动的有限作用。团队成立后,相关探险活动均属团队集体行为和安排,李××仅是队友之一,发起人身份及责任自此丧失。二、原判将“AA制〞自助出游活动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质的**活动,缺乏稳固确切的证据为推定根据。依据户外AA制一般惯例,预收预计经费是预收代管统一公共开支*围内的分摊经费,绝非营利性质。上诉人已经采取合法方式结算了这次活动的各项收支,结清了各自的即被款项,所谓营利推定的根底已经不复存在。三、原判依据侵权行为法判定上诉人承当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违背根本领实不能成立:,不为法律所制止,也不构成任何**的情形;2.*×因×江河道突发山洪意外死亡,山洪是直接的致害原因。上诉人对致害原因力山洪的形成、发生无从管束管理,对造成死亡损害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过失过错,不应被视同为加害人;、扎营河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失行为,而属于明知冒险、自愿甘为的行为;且山洪爆发属于超出普通人合理注意能力之外的客观意外,不应归咎于主观过失过错,综上,侵权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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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山洪爆发不幸死亡,是一起自甘冒险所致的意外伤亡事件,风险责任应当自负。原判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错误认定法律关系,致使全案错误适用了法律,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论称:一审判决并无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之死是山洪爆发所致,属意外事故。李××只是在网上发帖提出自己的想法,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李××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用时、集合地点、目的地、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没有到达目的地后开展什么样的活动、如何开展活动、每位队员的分工等活动具体方案,可见,李××本人主观上没有组织、管理的打算。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仅仅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聚集在一起,成员之间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形成具体的纪律规则,到达××镇后采购食物及到达×江后的住宿等活动都是共同协商决定,每个人做事的随意性较大,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李××为组织者。从的自助游情况看,召集人通常会比其他人多完成一些诸如提供交通工具、采购公共物品、照顾弱小、注意并防*风险等工作,但这些只能说是召集人的积极与热心。帮李××的身份应当界定为召集人。李××在出行前虽然预收局部队员的活动经费,但不属营利行为。社会一般认同的“AA〞制即活动参与人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平摊。李××在帖子中明确费用“AA〞制,说明其主观并无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无证据证明李××通过此次活动盈利。一审判决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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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此次活动没有盈余又不曾退款给队员为由推定李××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判决本次户外探险自助游的各参与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对本案法律适用,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侵权法之公平原则,××的召集行为、其他队员的参与行为不具**性。首先,不违反法律的制止性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自助游作规定,既然无规定,则无法可违之。其次,不违反一般的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