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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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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空气空间与国家领空
01
空气空间与领空和公空
领空的范围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被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飞行的活动场所。
空气空间可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
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或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称为公空。
《巴黎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944年各国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了《芝加哥公约》,该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权,国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自己的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自己的领空。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每一国家都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了国家对领空资源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三)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四)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二)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任务实施
任务实施
分组讨论空气空间、领空、公空及领空范围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