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
案》。
8、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申报文件(省管企业直属煤矿、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企业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直接呈报)。
9、中介机构出具的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咨询报告。
10、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所提问题的整改复查报告。
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
五、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运转(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运转情况、运行测试数据及试运转结果。
六、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情况、运行测试数据及试运转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运转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运转结论。
十、附件(凡为复印或影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采矿许可证;
3、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
4、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
5、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
6、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
7、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
8、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9、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10、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
11、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
六、 ××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范文)
七、 ××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范文)
四、消防设施验收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申请验收程序
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大队或消防支队申请地面建筑物消防验收。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立项建设批文。
3、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4、税务登记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地面建筑设计图。
9、地面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
10、《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
上述申报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属地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受理;2、处室(防火处)审查;3、现场验收;4、队领导审定或签发;5、下发批文。
五、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其它相关附表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第一部份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程序
职业卫生专项验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审查验收批复三个环节。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4、《煤矿安全规程》。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45号)。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受委托单位应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机构承担。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与审查验收批复
煤矿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上述材料凡为复印或影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省级核准项目验收由省卫生厅组织)
1、省卫生厅窗口受理;2、处室审查;3、现场验收;4、省卫生厅领导审定或签发;5、省卫生厅下发批文。
(三)现场验收工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