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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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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家庭农场一词于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关于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家庭农场一词于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l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要求通过新增农业补贴倾斜、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针对开展认定登记、落实扶持政策等工作需要,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作了探索性的阐述,如界定为承包农户的升级版、种养大户的规范版等。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2月,农业部经管司负责人在接受《农民日报》采访时,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作了初步界定,即“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月,农业部在组织开展家庭农场调查时,又提出了7项条件,即: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重点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临时性雇工。
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