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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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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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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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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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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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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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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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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颁布时间:2002年7月19日
  生效时间:2002年9月1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 中医药局
[编辑本段]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编号
  卫医发〔2002〕193号
通知内容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