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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ppt

上传人:小落意心冢 2022/8/29 文件大小:4.8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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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汇报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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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
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注意运行病历与归档病历的排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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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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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应当建立签收制度)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 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明确了检查检验结果的归属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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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 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
存、管理。
该条明确了3个内容:
1、不能将住院病历全部或部分直接交给病人或亲属。禁止行为规定。
2、病人出院后的相关结果应在24小时内归入或录入病历。
3、病历归档要及时。(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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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因此,每个医务人员都应有加强病历书写和管理的意识。
另外,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违反规定的修改。该条对修改病历的权利人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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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该条规定的目的和法律授权:
1、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2、病案室、医务部、医患办、质控办、护理部、医院感染控制科、医保办和临床药师。卫生局、卫生执法、疾控部门、医疗质量检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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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 教学需要查阅、 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
该条规定了查阅、借阅条件、时间和程序,设置了追查痕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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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对可以复制、查阅的对象做出了限制,同时,向患方作出了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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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部门:医患关系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
意义:维护患者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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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