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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9、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
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
10、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达到报废规范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11、记分分值满 12 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
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处理的,当事
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处理又未提供
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5、发生交通事故造***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同时应迅速
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
6、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事故
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调解损害赔
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参加人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 24 小时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
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8、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
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
9、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交通经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当
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 2 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依法撤销驾驶许可未满 3 年的
不得申请驾驶证。
3 / 122、已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 1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个科目考试 1 次,可以补考 1 次。申请人在考试过
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员对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
并出示成绩单。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90 日内,向核发地车辆经管所申请换
证。申请换领驾驶证时,应当地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需提交的证件和资
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1 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经管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5、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经管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经管所申请换证。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应当在 15 日内到机动
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经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
进行科目一考试。
7、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 1 年提交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
周期结束后 15 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
8、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当在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