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港口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海港和河口港新建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对业主码头及改、扩建的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
本建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泊位及双侧靠船泊位,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建设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和经济效益的先进、成熟的装卸工艺与设备;当需要引进国外新技术和设备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综合优化,选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高的建设方案。
第七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期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水域和岸线。码头前方、库场及集疏运等各环节的通过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的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以尽快形成装卸效率高、集疏运畅通、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综合生产运输体系。
第八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应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进行建设;同时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并能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机制等要求。
第九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煤炭货源稳定、运量大,年装船量在300×及以上、设计船型为10000DWT级时,宜建设煤炭装船专业化泊位;年卸船量在80×及以上、设计船型为3000DWT级时,宜建设煤炭卸船专业化泊位。
矿石货源稳定、运量大,年装船或卸船量在100×及以上、设计船型为10000DWT级时,宜建设矿石装船或卸船专业化泊位。
当年装船量、卸船量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建设煤炭、矿石专业化泊位。
第十一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设计船型,应根据年装船量或卸船量、运输航线、装卸港口条件、港口和船舶综合效益,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十二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规模,根据年装船量、卸船量和设计船型,宜按表1、表2、表3所列指标划分。
第十三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泊位利用率,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泊位装卸生产率、船舶在港费用、港口投资及营运费等综合因素确定。
单泊位的泊位利用率应为40%~65%;当泊位利用率低于40%时,应减少泊位数或调整设备装卸能力;当泊位利用率高于65%时,应首先考虑提高装卸效率或增加装卸设备数量,如泊位利用率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则宜增加泊位数。
第十四条海港港口工程由水域设施和陆域设施组成,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包括:码头、港池、防波堤、锚地、护岸、防汛设施、工作船码头、进港航道、陆域形成、装卸机械设备、堆场、道路、铁路、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
生、通信、导助航、港作车船、计算机管理、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和港内生活建筑、计量、海关、联检、交通管理及其他配套设施。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的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置一部分或全部;对改、扩建的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工程必须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货主码头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十五条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装卸工艺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加快车船周转;
二、高效、先进、流程合理;
三、各环节能力相互适应。
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操作灵活、能耗低、污染小、